科学奖励中的个人与集体——以青蒿素获奖引发争论事件为例
科学奖励中的个人与集体
——以青蒿素获奖引发争论事件为例
《科学学研究》2015 Vol.33 (6): 810-814
摘要 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获得拉斯克医学奖,在中国引发了关于科学奖励中个人与集体关系的争论。本文在阐明青蒿素大协作背景及发现过程的基础上,分析并比较中国科学承认和奖励中“集体主义”价值取向与美国科学奖励中注重独创性和个人发现优先权的“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最后本文讨论了如何处理科学奖励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指出个人导向的奖励制度与个人产权为基础的国家产权结构,集体导向的奖励制度与公共产权结构密切联系,并认为两种奖励制度各有优劣,如何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处理科学奖励中集体与个体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 青蒿素获奖;科学奖励;个人;集体;个人产权;公共产权
引言
2011年9月12日,中国科学家屠呦呦获得美国最高科学奖——拉斯克临床医学研究奖(LaskerAwards)。拉斯克奖被誉为“美国诺贝尔奖”、“诺贝尔的风向标”,极具份量且离诺贝尔很近,屠呦呦获此奖使得中国人特别是中国科学家得以激励,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论。争论内容包括,青蒿素的发现是个人的成功还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奖项颁给屠呦呦个人是否合理;青蒿素的发现为什么一直没有在中国得到足够的承认(没有获得过一个一等奖)等,众说纷纭,持正面与反面观点者皆众。前一种争论起源于青蒿素发现特殊的军民联合的大协作、大项目历史背景,实质上是合作项目中科学承认和荣誉如何向集体和个人分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和美国科学奖励价值取向的差异——中国强调“集体在场”,美国强调“个人在场”,即中国关注的重点是“集体”对科学成就的贡献,倾向于突出个人在集体的合作中发挥作用,美国强调“个人”科学发现的优先权,更强调对个人的承认和奖励。当两种侧重有所不同的奖励制度发生“交集”时,受中国科学奖励“集体在场”价值取向影响的不少中国民众无法接受美国科学奖励的“个人在场”取向,于是产生了疑问和争论,疑问的产生也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科学政策有关。
关于中国对青蒿素奖励不足问题,中国科协主席韩启德认为,“青蒿素的发明仅仅由于难以确定成果归宿,而一直没有(在中国)得到足够的表彰和奖励,其中折射出的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深思”[1]。
本文将以屠呦呦获奖引发争论事件为案例,探讨如何看待科学奖励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的问题。文章首先分析发现青蒿素的历史背景与过程,进而分别讨论中国和美国科学界如何对这一重要发现予以奖励,最后比较分析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及其存在的问题。
1 发现青蒿素的历史背景与过程
青蒿素的发现源于中国1966年开始筹备,1967年开始运作并持续近10年的研究抗疟疾药物的大型项目“523任务”。该任务是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接受越南的请求,同时为了解决中国南方的疟疾问题而开展的,他们当年所做的指示称:“把解决热带地区部队遭受疟疾侵害,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影响军事行动的问题,作为一项紧急援外、战备重要任务立项”[2]。
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后勤部于1967年5月23日在北京饭店召开了抗疟药物研究全国协作会议,讨论确定了项目三年研究规划[2]。有关业务领导部门和从事疟疾药物研究试制、生产、现场防治工作的37个单位,88名代表参加了会议[3]。出于军事保密的原因,与会议相关的研究和单位简称“523任务”、“523领导小组”和“523办公室”等。“523任务”一直运行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这在科研经费和课题极少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时期,是一个特例[4]。
1969年,时任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实习研究员的屠呦呦作为中药研究小组组长加入“523任务”,该组的任务是“从中药中寻找抗疟药”,小组成员还有余亚纲、顾国明、钟裕容等。屠呦呦最初以黄丹等矿物药及其配伍为中药关注重点。余亚纲的关注重点是胡椒,对胡椒的实验失败后(1970年),他开始参考1965年上海中医文献研究馆编写的《疟疾专辑》筛选药物,共筛选出808个方剂,分析后列出乌头、乌梅、鳖甲、青蒿等重点药物。他和顾国明将选中的药物做成制剂,进行鼠疟模型实验,发现青蒿对鼠疟原虫曾出现过60%——80%的抑制率,但效果不太稳定。余亚纲一度把注意力集中在对鼠疟原虫抑制率曾高达90%的雄黄上,后因雄黄加热到一定温度后会氧化产生剧毒成分而放弃,又将注意力集中在抑制率第二的青蒿上,并将其结果告知组长屠呦呦。
1970年底,余亚纲被调离523任务组。1971年下半年,屠呦呦从东晋葛洪《肘后备急方》中将青蒿“绞汁”用药的经验,即“青蒿一握,以水一升渍,绞其汁,尽服之”中悟及青蒿的有效成分可能忌高温或酶解,改用乙醚提取,经反复实验,于1971年10月4日分离获得编号191的青蒿中性提取物样品,显示对鼠疟原虫具有100%的抑制率[5]。其后,钟裕容成功获得了抗疟有效单体——晶体“青蒿素Ⅱ”(后称青蒿素),完全确定了抗疟分子[4]。
关于是否余亚纲和顾国明,特别是余亚纲对于青蒿素的发现优先于屠呦呦的争论[6],及屠、余、顾、钟在青蒿素中的贡献评价问题,饶毅经过研究史料认为“中医研究院首先是余亚纲和顾国明发现青蒿的抗疟作用,其后屠呦呦在他们基础上,确定其作用,并因为用乙醚得到更高疗效。屠呦呦的这一工作及其小组的钟裕容提取青蒿素,两项加起来使屠呦呦的贡献突出”[7]。
2 中国“青蒿素”承认和奖励的“集体在场”
屠呦呦小组1971年发现青蒿素,1972年在南京“523任务”会议上报告这项发现,1977年将研究结果以“青蒿素协助组”的集体笔名发表第一篇中文论文,1982年用“青蒿素及其衍生抗疟药合作组”的集体笔名发表英文论文。
青蒿素在中国的获奖情况是,1978年项目获全国科学大会“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奖”,1979年屠呦呦获国家科委国家发明奖二等奖(奖金5000元),1984年青蒿素被中华医学会等评为“建国35年以来20项重大医药科技成果”之一,1992年双氢青蒿素被国家科委等评为“全国十大科技成就奖”,1996年青蒿素获求是科学基金会“杰出科技成就集体奖”,1997年双氢青蒿素被卫生部评为“新中国十大卫生成就”,2009年屠呦呦获第三届中国中医科学院唐氏中药发展奖,2011年(屠获拉斯克奖之后)屠呦呦获中国中医科学院杰出贡献奖,青蒿素研究团队获奖金100万元人民币。
1996年,青蒿素所获得的求是科技基金会“杰出科技成就集体奖”,屠呦呦与其他九人一起获奖,十人均分一百万元奖金。获奖通知来函称,屠呦呦获奖的理由是“在采用乙醚提取青蒿抗疟有效部分的研究工作中,所取得的新的成就,对社会及人类健康有实质的贡献”[8],她在求是科学基金会网页的得奖人名排序中,位居第七位。
523任务是中国举国科研、军民大联合的结果,当时,各协作组研究人员在任务上分工合作,在专业上取长补短,在技术上互相交流,在设备上互通有无;523任务的大协作也使得中药探索之路产生,使得人力及财力资源向523项目倾斜,使得科研突破的时间缩短;青蒿素发现前,其他项目组成员所做的累积性的、试错和探索性的贡献,更重要的是中药小组的其他重要合作单位如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所、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等所做的贡献都不容忽视和否认。屠呦呦发现青蒿素之后,首先在“523任务”会议上公开青蒿素数据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发表论文;项目组以集体笔名发表中英论文,即集体分享知识产权;青蒿素所获奖励不少,不过大部分为集体奖项且从未获得过国家级别的一等奖,这与拉斯克基金会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求是科学基金会为青蒿素颁发杰出科技成就集体奖,十人均分奖金等种种科研成果集体化的做法使得“集体”的作用得以肯定、强调、凸显,甚至夸大,笔者把它称作“集体在场”。中国对青蒿素成果奖励不够,也使得对青蒿素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成果本身被淹没在集体和其它的普通科学成就中,当然,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正如中国对青蒿素的奖励并未完全忽略对个人的奖励一样,求是科技基金会在授奖过程中也并未完全忽略项目组中个体科学家对青蒿素贡献的差异,他们对差别的处理即,在授予集体奖和对获奖人平均分配为数不多的奖金的前提下,评选出具有最大贡献的十位科学家,按照他们所认定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即获奖名单的确定使得小部分个人在集体中突出,获奖人名字的排序使得获奖者的重要程度得以区分。对个人差别的处理值得关注得是,与拉斯克奖的大力首肯不同,屠呦呦的获奖理由和排名并没有处于奖励的中心,排在第一位的是蒿甲醚的发明者,可见,个人创造性的大小并非基金会的排名依据。
根据饶毅,屠呦呦小组在没有发表文章,取得发现优先权的情况下,在会议上公开青蒿素发现及其数据,且延迟六年才发表第一篇中文文章的做法,并不符合现代中外作者先发表论文再与其他人分享研究成果的常规科学实践[4]。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中国“集体在场”观念对科学家塑造的结果,维护个人发现优先权与这样的观念相违背,是“不合法”,甚至是受阻碍的。例如1996年8月31日,屠呦呦在求是科学基金会的颁奖仪式上按规定简单汇报了青蒿素及双氢青蒿素的研制历程,就遭到了一些人的诟病,认为她的报告太过凸显自己的在青蒿素发现过程中的作用。
尽管523任务是范围颇广的大协作,正如上文所论及的,屠呦呦采用乙醚提取法对于青蒿素的发现来说迈出了关键性的、核心的一步。即使抛却评奖科学家们的倾向和兴趣,她不可替代的特殊贡献也会被“集体在场”的价值观取向所模糊化。
3“青蒿素”美国科学奖励的“个人在场”
发现青蒿素事隔40年后的2011年,屠呦呦“个人”被授予享誉全球的美国拉斯克临床医学奖,奖励她“发现了青蒿素——一种治疗疟疾的药物,挽救了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数百万人的生命”。拉斯克基金会网站这样评价她的贡献,“屠呦呦开创性地发现了青蒿素,开创了疟疾治疗新方法,世界几百万人因此受益,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人们将受益”[9]。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的米勒·路易斯在《细胞》杂志上撰文解释授奖予屠呦呦的理由,“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我们毫无疑问地得出结论: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药研究所的屠呦呦教授是发现青蒿素的首要贡献者。1969年1月,屠呦呦被任命为北京中药研究所523课题组的组长,领导对传统中医药文献和配方的搜寻与整理。1981年10月,屠呦呦在北京代表523项目首次向到访的世界卫生组织研究人员汇报了青蒿素治疗疟疾的成果”[10]。
我们发现,美国拉斯克基金会与中国求是科技基金会对屠呦呦授奖在性质和理由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异,在性质方面,前者是个人奖,后者是屠呦呦排名第七位的集体奖或其他分量不足的奖项;在理由方面,前者认定她“发现了青蒿素”,求是科学基金会则认定她在发现青蒿素的一个环节上,即“采用乙醚提取青蒿抗疟有效部分”的工作中,取得新成就。在表述方面,前者多次强调“开创性”、“首要”、“领导”、“首次”等。后者则运用“集体”、“分享”、“合作”等术语。对拉斯克基金会来说,青蒿素是在异国做出的科学发现,且中国集体平均主义思想影响下出现的科研成果集体署名、集体获奖等现象使得个人发现优先权的认定出现重重迷雾,基金会成员(米勒·路易斯与他的同事)在“没有文献,没有出版记录”的情况下,于2007年着手探究青蒿素研发的历史,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最终认定屠呦呦的发现优先权。以上种种足见美国科学奖励对科学优先权、个人开创性贡献的重视,及与中国科学承认及奖励“集体在场”不同的“个人在场”特质。
关于屠呦呦获奖,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张伯礼院士指出,“她(屠呦呦)第一个将中药青蒿引入当年的523项目组,第一个提取出来了具有百分之百活性的青蒿素(191号样品),第一个将其用到临床而证实它有效”[11]。饶毅、黎润红、张大庆也认为,“屠呦呦在青蒿素的发现过程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其理由也有三条,“(1)屠呦呦提出用乙醚提取对于发现青蒿的抗疟作用和进一步研究青蒿都很关键。(2)具体分离纯化青蒿素的钟裕容,是屠呦呦课题组的成员。(3)其他提取到青蒿素的小组是在会议上得知屠呦呦小组发现青蒿粗提物高效抗疟作用以后进行工作的,获得纯化分子也晚于钟裕容”[4]。可见,中国也有科学家和学者因“第一性”、“关键性”、“优先性”等认为屠呦呦个人获奖具有合理性,也即认可美国科学奖励的“个人在场”价值取向。屠呦呦本人在肯定集体贡献的同时认为,能获得该奖项,是由于该奖重视科研的独创性。在青蒿素的研发过程中,她的4个突破性成果最终赢得了评委会的认可:(1)首创的低温提取法;(2)明确了青蒿素的科属差异。青蒿素科属庞杂,有5个品种,她的科研团队首先发现,其中仅A.annua L.这种青蒿含有青蒿素;(3)明确了具有抗疟作用的有效成分存在于青蒿的叶片中。而在此之前,人们一直误以为有效成分存在于整株青蒿;(4)明确了青蒿叶中有效成分最高值的时期,只有在夏秋之交青蒿枝繁叶茂时,其抗疟有效成分才达到峰值[12]。
在强调“个人在场”的同时,拉斯克基金会也并未否认屠呦呦团队其他成员和其他合作成员的科学贡献,授奖说明中多次提到“屠带领她的团队”、“她的团队”等,在叙述青蒿筛选过程时,用“屠和她的团队”(指余亚纲和顾国明);在讲“青蒿素的分离和纯化”时用“她和她的同事”(指钟裕容);在提到青蒿素临床试验时用“其他研究所的许多科学家”,着重以介绍参与者姓名、工作单位、参与时间和具体贡献的方式肯定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青蒿素及其类物质进行临床试验的来自广州中医药大学的李国桥”和“1980年加入李行列的来自香港远东罗氏研究基金会的基思·阿诺德(Keith Arnold)”[9]对青蒿素临床工作方面的卓越贡献。
讨论如何处理科学奖励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
如上文,中美科学奖励对青蒿素获奖的处理存在明显差异,中国强调集体的贡献,倾向于“集体在场”兼顾个人,美国强调个人的贡献,倾向于“个人在场”兼顾其他个人,二者都没有决然否认个人或集体的贡献。
有人认为“523任务”与青蒿素在中国获得集体奖,属历史遗留问题,受中国建国初期阶段甚至以后很长时间的集体主义和平均主义观念影响。与其他领域相比,新中国通过改革开放较早地在经济领域引入注重个体的市场竞争机制,直到今天,市场竞争机制在我国经济领域运行良好,但我国经济也仍处于计划到市场的转型期。其他领域深受经济领域市场化的影响,转型却更加缓慢和滞后,在科技领域也如是,政府对科技的宏观计划和影响依然较大,在科技奖励领域的显性表现即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国家相反,我国政府奖多于民间奖,政府奖的声望高于民间奖,且政府奖大多是成果奖,故在中国科技奖励结构中,成果奖多于人物奖[13]。成果奖多则仍然意味着对“集体在场”的重视。
中西科学奖励对集体和个人各有倾向,厘清科学奖励的实质和目的是公允处理科学奖励中个人与集体的关键所在。默顿认为,“科学制度把独创性解释为一种最高的价值,因此使得一个人的独创性是否能得到承认成了一个事关重大的问题”[14]。但对独创性的追求是否一定要与个人导向的奖励制度联系在一起呢?这涉及到奖励与个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事实上,科学奖励意味着赋予科学家(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种财产权,“在科学中,虽然没有我们通常使用意义下的财产字样,但是, 科学家确实拥有财产的一种代理形式——承认。”[15]当整个社会的产权制度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科学的这种奖励必然要以突出个人奖励为基本导向。
科学奖励的实质即对科学发现独创性和优先权的承认和奖励,这种承认和奖励的目的是进一步激励科学家们对独创性和发现优先权的追求,使得科学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因此,如果以独创性为科学的最高价值,在个人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体系中,不管是从理论的还是实用的角度看,科学奖励都将以个人奖励为主,即便是集体合作的科研活动,也需要把最重要的独创性贡献归约到个体科学家身上。
就授予屠呦呦美国拉斯克临床医学奖而言,尽管“523任务”从资金、物质条件、人力等方面为其提供了环境条件,尽管余亚纲等在药物筛选中锁定了青蒿,李国桥等为青蒿素的临床应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屠呦呦个人以乙醚提取青蒿却是整个过程中,最具突破性和决定性的一步,以独创性和发现优先性为标准,从把这种独创性的发现转化为个人产权的制度设计出发,屠呦呦个人被授予科学奖无疑是有合理之处的。
比较而言,不论是在“523任务”实施以及发现青蒿素的过程中,还是在此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产权结构或者总体上是以公共产权为主,或者处于从强调公共产权向个人产权转型的过程之中,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协作研究中的科学发现优先权的确认,以及对这种科学发现优先权的奖励都不完全是以个人产权为基础的。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关系直接地影响着科学奖励过程中财产权的分配。
“集体在场”的结果是使得个体对科学发现的优先权被模糊化,在这种价值观念和制度结构下如何激励科学家们追求独创性,并做出重要的科学发现,其中的激励机制如何发挥作用值得进一步探讨。在从集体产权向个人产权过渡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科学承认中的集体分享也很容易引发产权纠纷,例如青蒿素进入生产后,由于过早公开研究成果和中国对科学家的集体塑造而引发了一系列产权纠纷等。
总体上看,以激励科学家个体为特征的奖励制度对促进科学家做出独创性的发现无疑是有效的。但这种制度远非完美,默顿等人发现的“马太效应”等现象就说明了这种制度存在的缺陷。如何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处理科学奖励中集体与个体的关系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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